1. 藥品種類 (105/5/1)
(1) 胰島素:各廠牌短、中、長效、速效或預混型胰島素。
(2) Biguanides:如metformin。
(3) Sulfonylureas(SU):如chlorpropamide、glipizide、glimepiride等。
(4) Meglitinide:如repaglinide、nateglinide等。
(5) α-glucosidase inhibitor:如acarbose、miglitol等。
(6) Thiazolidinediones(TZD):如 rosiglitazone、pioglitazone等。
(7) DPP-4抑制劑:如sitagliptin、vildagliptin、saxagliptin、linagliptin等。
(8) GLP-1受體促效劑:如exenatide、liraglutide等。
(9) SGLT-2抑制劑:如empagliflozin、dapagliflozin等。
(10) 各降血糖成分之口服複方製劑。
2. 使用條件:(105/5/1、114/6/1)
(1) 原則上第二型糖尿病治療應優先使用metformin,或考慮早期開始使用胰島素。除有過敏、禁忌症、不能耐受或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的情形下,可使用其他類口服降血糖藥物。
(2) TZD製劑、DPP-4抑制劑、SGLT-2抑制劑、以及含該3類成分之複方製劑,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metformin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病人,且SGLT-2抑制劑與DPP-4抑制劑及其複方製劑宜二種擇一種使用。
(3) 第二型糖尿病病人倘於使用三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者,宜考慮給予胰島素治療。
(4) 特約醫療院所應加強衛教第二型糖尿病病人,鼓勵健康生活型態的飲食和運動,如控制肥胖、限制熱量攝取等措施。
(5) 第二型糖尿病病人使用之口服降血糖藥物成分,以最多四種(含四種)為限。
備註:本規定生效前已使用超過四種口服降血糖藥物成分之病人,得繼續使用原藥物至醫師更新其處方內容。
【備註】 5.1.3. GLP-1受體促效劑 不得 與DPP-4抑制劑、SGLT-2抑制劑等藥物併用。(105/8/1)
1.限用於已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metformin及/或sulfonylurea類藥物,且併用下列藥品之一持續6個月之後,HbA1c仍高於8.5%以上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109/5/1)
(1)SGLT-2抑制劑
(2)DPP-4抑制劑
(3)SGLT-2抑制劑合併DPP-4抑制劑複方藥品
(4)Insulin
2.當患者已接受前述口服降血糖藥物,及/或基礎胰島素治療仍未達理想血糖控制時,與口服降血糖藥物及/或基礎胰島素併用。
3.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revascularization)、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病人,於接受過最大耐受劑量的metformin後,仍無法理想控制血糖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可考慮不須使用其他口服降血糖藥品而考慮使用liraglutide或dulaglutide或semaglutide。(109/12/1)
4.3.2.本藥品不得與insulin、DPP-4抑制劑(如sitagliptin成分)、SGLT-2抑制劑等藥物併用。
5.109年5月1日前已依生效前之給付規定使用本類藥物之病人,得繼續使用原藥物至醫師更新其處方內容。(109/8/1)
紅字部份自114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