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驗次別  
總分 = 100
及格標準 =60
評量結果 =及格
此為電腦閱卷之自動計分。實際得分以教師公佈之正式分數為準。
查看第 次結果
試卷內容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4.76]
得分:
1.

甲幼年時因被棄而為乙收養,出生月日不詳,請問法律上如何定其生日?101地五)

  1. 7月1日
  2. 7月15日
  3. 7月30日
  4. 1月1日
詳解:

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配分:[4.76]
得分:
2.

某甲為棄嬰,出生在5月,但不知出生之日,請問法律上如何定其生日?


  1. 5月1日
  2. 5月15日
  3. 5月31日
  4. 1月1日
配分:[4.76]
得分:
3.

甲向乙購買筆記型電腦一部。甲向乙請求交付電腦之權利,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8地四) 

  1. 1 年
  2. 2 年
  3. 5 年
  4. 15 年
配分:[4.76]
得分:
4.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借款債務,乙20年來從未請求甲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8高三)

  1. 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
  2. 若甲返還1,000萬於乙,亦得嗣後請求乙退還該1,000萬元
  3. 甲得拒絕返還1,000萬元
  4. 乙僅得訴請法院請求甲返還1,000萬元借款
配分:[4.76]
得分:
5.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109司法四等書記官)

  1. 消滅時效之結果,喪失其權利之請求權
  2.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3. 法院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4. 消滅時效之結果,訴權歸於消滅
詳解:

第 14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配分:[4.76]
得分:
6.

下列關於民法年齡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110身障財稅三等)

  1.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2. 出生之年無法確定時,得申請戶政機關決定之
  3.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 月1 日出生
  4. 知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 日出生
詳解:

說明:

民法第124條: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配分:[4.76]
得分:
7.

以動產租賃為營業者,因租賃而生之租金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110身障財稅三等)

  1. 2 年
  2. 5 年
  3. 10 年
  4. 15 年
詳解:

說明:

第 127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配分:[4.76]
得分:
8.

下列請求權,何者在債權人未曾請求給付之情形下,仍尚未罹於消滅

時效? (110身障財稅四等)

  1. 甲積欠滿2 年5 個月之自費植牙費用
  2. 甲積欠滿2 年4 個月之律師報酬
  3. 甲將其承租屋分租給乙,乙積欠滿2 年之房租
  4. 定作人積欠滿2 年之承攬人代墊費用
詳解:

說明:

第 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配分:[4.76]
得分:
9.

下列何種屬於適用 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請求權? (110普考)

  1. 借款返還請求權
  2. 房屋出租人每月之租金請求權
  3.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4.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配分:[4.76]
得分:
10.

甲於路上遇到欠其新臺幣 2000 萬元並躲避不見面之乙,甲見機會難得,要求乙一起到警察局,乙 拒絕後甲欲強行帶乙到警察局,乙為逃亡,偷騎丙未熄火之機車,騎車逃逸,並事後丟棄於荒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10普考)

  1. 乙偷騎丙未熄火之機車,為正當防衛之行為
  2. 甲欲強行帶乙到警察局之行為,屬於拘束乙自由之行為
  3. 甲之行為屬於自助行為
  4. 丙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詳解:

第 149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第 150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配分:[4.76]
得分:
11.

.甲乙於2019 9 30 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於訂約後3 個月內交貨。乙至遲應於何日以前交貨,始不致給付遲延? (111原三)

  1. 2019 年12 月30 日以前
  2. 2019 年12 月31 日以前
  3. 2020 年1 月1 日以前
  4. 2020 年1 月2 日以前
詳解:

第 120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1

1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 122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配分:[4.76]
得分:
12.

下列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111法院書記官)

  1. 僱傭關係所涉薪資之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會計師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醫師之診費、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之行使,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第 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配分:[4.76]
得分:
13.

甲於2020 年5 月5 日,在乙經營的餐廳邀請親友慶祝其60 歲生日,最後卻未付餐飲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事後在2022 年5 月5 日向甲催討10 萬元之餐飲費。下列何者正確? (112身四)

 

  1. 乙在2022 年5 月5 日始向甲催討10 萬元,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2. 因乙之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不得再請求甲給付
  3. 乙在2022 年5 月5 日始向甲催討10 萬元,甲得拒絕乙之請求
  4. 乙在2022 年5 月5 日始向甲催討10 萬元,甲不得拒絕乙之給付請求
配分:[4.76]
得分:
14.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非二年? (112法院書記官)

  1.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2. 旅店之住宿費
  3. 承攬人之報酬
  4. 借款之每月月息
配分:[4.76]
得分:
15.

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112地特)

  1. 15
  2. 5
  3. 2
  4. 1
配分:[4.76]
得分:
16.

有關權利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2地特)

  1. 權利之行使受憲法保障,法律不能加以限制
  2. 權利之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3. 權利之行使,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
  4.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配分:[4.76]
得分:
17.

關於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3普考)

  1. 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2. 時效期間為2 年
  3. 時效期間為5 年
  4. 時效期間為15 年
配分:[4.76]
得分:
18.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113普考)

 

 

  1. 消滅時效所適用之客體,包括請求權與支配權
  2. 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為形成權,法律關於該等權利所規定之存續期間,即係除斥期間
  3. 時效中斷所稱請求,係指訴訟外之請求
  4.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非源自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權利
配分:[4.76]
得分:
19.

甲被乙欺騙,與乙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 萬元買受乙僅值2 萬元之A 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3普考)

  1. 該A物之買賣契約無效
  2. 甲之意思表示有效,但得撤銷
  3. 甲得訴請法院撤銷該A物之買賣契約
  4. 甲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配分:[4.76]
得分:
20.

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113身三)

  1. 因天災致不能行使請求權
  2. 債權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債務人通知債務履行
  3. 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認其權利之存在
  4. 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
詳解:

第 129

1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2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配分:[4.80]
得分:
21.

公證人之墊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113身四)

  1. 1 年
  2. 2 年
  3. 5 年
  4.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