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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聲明:
- 一、本人(委託人)確認已充分瞭解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其衍生相關商品」(以下合稱「本商品」)之特性、所涉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風險預告書及交易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文件”)之相關說明與約定事項,本人已於合理期間審閱並完全明瞭且同意本文件之內容及約定;本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本商品之所有投資決策係依本人之獨立判斷為之,貴行並未作任何投資建議或投資保證。
- 二、本人知悉並同意以委託人兼受益人之身分,以信託方式將本人之資金委託予貴行,並由貴行按本人之運用指示投資本商品,對外並以貴行名義依信託關係持有。
- 三、本人瞭解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本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本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貴行並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於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
-
四、本人瞭解本約定書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交易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其衍生相關商品之一般性共通約款;除另優先適用其他約定(如使用本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適用之約定)外,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書。
使用本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服務者,應優先適用本行機器人理財服務客戶應注意事項、機器人理財服務約定事項中之費用收取標準與相關交易說明。
第壹部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第一次增補條款
立約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從事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其衍生之相關商品之交易,已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外,現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本商品得以下列方式交易:
一、整股下單:委託人之指示須符合受託人規定之最低交易金額或單位數,委託人得自行決定每股交易價格與交易單位數。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之指示價格與數量全數成交(可能全數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委託人同意另行填寫申請書,依受託人訂定之交易規則重新下單。
二、金額下單:委託人採金額下單者,得指示受託人以單筆或定期方式執行交易。委託人指示之交易金額為單次或每次定期交易之可得交易金額(不含手續費),受託人將依指示交易金額執行交易。採金額下單之成交單位數將以交易日受託人自交易對手於市場成交之加權平均價格,按委託人當次指示交易之信託財產權益占比計算。
- 第二條:本商品之交易執行及確認將以委託交易對手或證券商之確認為準。
- 第三條:費用之計收
- 一、買進手續費:委託人於買進時依受託人所訂定投資標的手續費率計算,其不低於受託人所訂之最低買進手續費收費標準。
- 二、信託管理費:按每次信託金額依實際信託日數以年率
千分之二 按日計收,每筆最低新台幣貳佰元或其等值外幣。於辦理信託資金部分賣出或全部賣出時,就賣出款項中逕予扣收。
- 三、賣出手續費:委託人於賣出時依委託交易對手或證券商所訂定之賣出手續費費率計算,按賣出成交金額乘以賣出手續費費率於賣出款項扣取。
- 四、其他費用:依國外交易所規定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國外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更動而調整。
- 第四條:委託人除瞭解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其投資風險依投資標的及其所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並瞭解本商品交易之進行須依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投資標的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有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
第五條:依美國稅法之規定,非美國籍之投資者其於美國境內所領受之現金股利須就源扣繳30%之稅額,此課稅標準並得視交易內容或市場之改變而異動。
- 第六條:本商品之委託人須為非美國籍之法人或自然人,委託人承諾於取得美國公民或居住民身份時,應立即通知受託人並賣出已投資之本商品。
- 第七條: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時,受託人得暫停受理委託服務。委託人對於非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之相關風險所造成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或斷線),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
第八條:本增補條款暨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風險預告書與交易說明書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一部分。
第貳部分:外國股票風險預告書
以下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屬概要,對於外國股票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分瞭解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之性質及相關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一、
市場風險︰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致使在一段時間裡股票的價值上升或下降而影響投資損益。
- 二、
經營風險︰ 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一些變動,例如︰經營上受到景氣變動或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公司股票價格,致使股價下跌,此為經營風險。
- 三、
匯兌風險︰ 外國股票投資係以外幣計價,由於貨幣匯率的波動,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其他非該商品計價之幣別資金投資者,須留意配息或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金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 四、
行業風險︰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股價價格下跌。
- 五、
投資風險︰投資外國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波動大,漲跌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 六、
當地交易市場風險︰ 投資外國股票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交易之進行需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委託人必須瞭解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台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巿場風險。
- 七、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證券的能力,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 八、
外國投資風險︰ 外國股票的波動性較大,影響其波動原因包含政經發展、公共安全、人口的變遷、市場的無效率或是投資訊息的不完整與不正確性,造成投資上的風險。
- 九、
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 因掛牌國家不同,股票對於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稅率規範亦不同,所適用稅務規範須以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主。非美國人購買美國掛牌股票於配發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 十、
稅賦風險: 本行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
- 十一、
流動性風險
: 投資標的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若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投資人買賣量大時,將可能影響市場價格,造成買進成交價較高或賣出成交價較低之情況。投資標的有可能因持有部分或全部單位數不足公開市場最低交易單位,造成持有之部分或全部單位數無法於公開市場賣出之風險;或必須以議價方式賣出,賣出價格遠低於實際市場價格之風險。
- 十二、
信用風險: 投資外國股票委託人應注意發行機構之信用或信用評等,信用評等乃根據公司之企業規模、負債比率、流動資金及盈餘表現等因素而定,會適度反映發行機構之償還債務能力。任何信評機構對發行機構及其母公司或集團企業的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下跌導致投資損失。
第參部分: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風險預告書
以下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屬概要,對所有ETFs交易的風險及影響市場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委託人買進ETFs 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與交易說明及各檔ETFs的公開說明書詳閱並瞭解外,對其他可能影響的因素亦需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 一、
市場風險:基於ETFs 追蹤連結標的及交易市場的不同,委託人應瞭解其特性及風險,若該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相關交易須遵照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或與台灣地區相關法令有所不同。
- 二、
匯兌風險: ETFs多係以外幣計價的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ETFs計價幣別的外幣資金承作時,須留意幣別轉換時將可能因匯率變動產生低於投資本金的匯兌風險。
- 三、
流動性風險: 基於ETFs追蹤連結標的本身價格的波動或交易量可能不足的情況下,受託人無法擔保委託人的交易指示一定成交,亦即可能會有全部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情況發生。
- 四、
價格風險:委託人可能因ETFs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的差異造成虧損。
- 五、
信用風險: 委託人需承擔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的信用及財務風險,該等風險非由受託人負擔;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無法履行責任時,受託人將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維護委託人權益。
- 六、
國家風險: 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的登記(註冊)地、ETFs追蹤連結標的之交易市場、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之國家可能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亂、法令修訂)導致無法交易。
- 七、
交割風險: 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的登記(註冊)地、ETFs追蹤連結標的之交易市場、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可能因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導致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 八、
追蹤誤差風險: ETFs淨值隨追蹤標的而變動,惟市場效率或基金交易量不足等因素,可能使ETFs與被追蹤標的之漲跌幅無法完全一致。
- 九
、槓桿風險: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第肆部分:外國股票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交易說明書
- 一、本商品交易的執行及確認,以各證券交易所之委託證券商確認回報為準。若投資標的於國外時,由於時差關係,美股之成交價格通常於交易執行日後的次一營業日確認;港股之成交價格通常於交易執行日當天確認,惟受託人保留因實際作業需要而調整之權利。
-
二、 買進下單當日,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依照下單金額(即信託金額)加計買進手續費自委託人指定的存款帳戶圈存,待交割日依實際成交金額並加計買進手續費後扣除。
- 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完成股數分配後,始接受委託人賣出申請。
- 四、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委託受託人下單,將來只能透過受託人辦理賣出,委託人無法自行在證券市場交易。
-
五、受託人無法擔保委託人的交易指示一定成交,亦即可能會有全部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情況發生。 如遇全部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情況,該筆交易指示將視為已依交易指示完成交易,其未成交部分即自動失效,委託人須另填申請書重新辦理委託。
- 六、委託交易指示將持續至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孰先達成者為準),不論是否為長效單;或長效單尚有剩餘日期,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
- (一)在到期日屆期前,委託交易指示之單位數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或為客戶風險評估表、客戶風險屬性等級、推介同意暨聲明書、特殊族群、「W-8BEN/E」、「專業投資人資格」等主管機關規定事項之有效期限逾期。
- (二)發行公司發生以下情事,包含但不限於配股、減資換發新股、股票反分割、股票分割、股票合併等分配股數事項。
- (三)本商品委託交易不符合掛牌交易所規定被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發生異常。
- (四)本商品掛牌交易所突發性休市包含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或政局等因素。
-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受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的相關交易時,可能自交易對手獲得之任何費用,均得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 (二)委託人應聲明其並非美國公民或非美國設立登記的公司。委託人嗣後如持有美國公民或居住民身份時,應主動書面通知受託人並依受託人要求辦理賣出,委託人若有違反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受託人如因此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委託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費用(含訴訟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 (三)本商品賣出款項或配息支付日為本商品管理機構預定撥付賣出款項或孳息之日,惟賣出款項或配息須待受託人實際收妥後,始撥入委託人指定帳戶。
- (四)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因法令變更或實際作業需要,得逕予調整本增補條款與約定事項,不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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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聲明:
- 一、本人(委託人)確認已充分瞭解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其衍生相關商品」(以下合稱「本商品」)之特性、所涉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相關費用、風險預告書及交易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文件”)之相關說明與約定事項,本人已於合理期間審閱並完全明瞭且同意本文件之內容及約定;本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本商品之所有投資決策係依本人之獨立判斷為之,貴行並未作任何投資建議或投資保證。
- 二、本人知悉並同意以委託人兼受益人之身分,以信託方式將本人之資金委託予貴行,並由貴行按本人之運用指示投資本商品,對外並以貴行名義依信託關係持有。
- 三、本人瞭解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本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本人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貴行並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於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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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瞭解本約定書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交易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其衍生相關商品之一般性共通約款;除另優先適用其他約定(如使用本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適用之約定)外,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書。
使用本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服務者,應優先適用本行機器人理財服務客戶應注意事項、機器人理財服務約定事項中之費用收取標準與相關交易說明。
第壹部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第一次增補條款
立約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從事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及其衍生之相關商品之交易,已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外,現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本商品得以下列方式交易:
一、整股下單:委託人之指示須符合受託人規定之最低交易金額或單位數,委託人得自行決定每股交易價格與交易單位數。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之指示價格與數量全數成交(可能全數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委託人同意另行填寫申請書,依受託人訂定之交易規則重新下單。
二、金額下單:委託人採金額下單者,得指示受託人以單筆或定期方式執行交易。委託人指示之交易金額為單次或每次定期交易之可得交易金額(不含手續費),受託人將依指示交易金額執行交易。採金額下單之成交單位數將以交易日受託人自交易對手於市場成交之加權平均價格,按委託人當次指示交易之信託財產權益占比計算。
- 第二條:本商品之交易執行及確認將以委託交易對手或證券商之確認為準。
- 第三條:費用之計收
- 一、買進手續費:委託人於買進時依受託人所訂定投資標的手續費率計算,其不低於受託人所訂之最低買進手續費收費標準。
- 二、信託管理費:按每次信託金額依實際信託日數以年率
千分之二 按日計收,每筆最低新台幣貳佰元或其等值外幣。於辦理信託資金部分賣出或全部賣出時,就賣出款項中逕予扣收。
- 三、賣出手續費:委託人於賣出時依委託交易對手或證券商所訂定之賣出手續費費率計算,按賣出成交金額乘以賣出手續費費率於賣出款項扣取。
- 四、其他費用:依國外交易所規定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國外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更動而調整。
- 第四條:委託人除瞭解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其投資風險依投資標的及其所投資之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外,並瞭解本商品交易之進行須依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投資標的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有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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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依美國稅法之規定,非美國籍之投資者其於美國境內所領受之現金股利須就源扣繳30%之稅額,此課稅標準並得視交易內容或市場之改變而異動。
- 第六條:本商品之委託人須為非美國籍之法人或自然人,委託人承諾於取得美國公民或居住民身份時,應立即通知受託人並賣出已投資之本商品。
- 第七條: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時,受託人得暫停受理委託服務。委託人對於非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之相關風險所造成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或斷線),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
第八條:本增補條款暨外國股票、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風險預告書與交易說明書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之一部分。
第貳部分:外國股票風險預告書
以下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屬概要,對於外國股票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分瞭解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之性質及相關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一、
市場風險︰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致使在一段時間裡股票的價值上升或下降而影響投資損益。
- 二、
經營風險︰ 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一些變動,例如︰經營上受到景氣變動或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公司股票價格,致使股價下跌,此為經營風險。
- 三、
匯兌風險︰ 外國股票投資係以外幣計價,由於貨幣匯率的波動,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其他非該商品計價之幣別資金投資者,須留意配息或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金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 四、
行業風險︰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股價價格下跌。
- 五、
投資風險︰投資外國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波動大,漲跌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 六、
當地交易市場風險︰ 投資外國股票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交易之進行需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委託人必須瞭解投資標的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台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巿場風險。
- 七、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證券的能力,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 八、
外國投資風險︰ 外國股票的波動性較大,影響其波動原因包含政經發展、公共安全、人口的變遷、市場的無效率或是投資訊息的不完整與不正確性,造成投資上的風險。
- 九、
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 因掛牌國家不同,股票對於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稅率規範亦不同,所適用稅務規範須以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主。非美國人購買美國掛牌股票於配發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 十、
稅賦風險: 本行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
- 十一、
流動性風險
: 投資標的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若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投資人買賣量大時,將可能影響市場價格,造成買進成交價較高或賣出成交價較低之情況。投資標的有可能因持有部分或全部單位數不足公開市場最低交易單位,造成持有之部分或全部單位數無法於公開市場賣出之風險;或必須以議價方式賣出,賣出價格遠低於實際市場價格之風險。
- 十二、
信用風險: 投資外國股票委託人應注意發行機構之信用或信用評等,信用評等乃根據公司之企業規模、負債比率、流動資金及盈餘表現等因素而定,會適度反映發行機構之償還債務能力。任何信評機構對發行機構及其母公司或集團企業的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下跌導致投資損失。
第參部分: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風險預告書
以下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屬概要,對所有ETFs交易的風險及影響市場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委託人買進ETFs 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與交易說明及各檔ETFs的公開說明書詳閱並瞭解外,對其他可能影響的因素亦需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 一、
市場風險:基於ETFs 追蹤連結標的及交易市場的不同,委託人應瞭解其特性及風險,若該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相關交易須遵照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或與台灣地區相關法令有所不同。
- 二、
匯兌風險: ETFs多係以外幣計價的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ETFs計價幣別的外幣資金承作時,須留意幣別轉換時將可能因匯率變動產生低於投資本金的匯兌風險。
- 三、
流動性風險: 基於ETFs追蹤連結標的本身價格的波動或交易量可能不足的情況下,受託人無法擔保委託人的交易指示一定成交,亦即可能會有全部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情況發生。
- 四、
價格風險:委託人可能因ETFs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的差異造成虧損。
- 五、
信用風險: 委託人需承擔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的信用及財務風險,該等風險非由受託人負擔;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無法履行責任時,受託人將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維護委託人權益。
- 六、
國家風險: 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的登記(註冊)地、ETFs追蹤連結標的之交易市場、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之國家可能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亂、法令修訂)導致無法交易。
- 七、
交割風險: ETFs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的登記(註冊)地、ETFs追蹤連結標的之交易市場、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可能因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導致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 八、
追蹤誤差風險: ETFs淨值隨追蹤標的而變動,惟市場效率或基金交易量不足等因素,可能使ETFs與被追蹤標的之漲跌幅無法完全一致。
- 九
、槓桿風險: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第肆部分:外國股票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交易說明書
- 一、本商品交易的執行及確認,以各證券交易所之委託證券商確認回報為準。若投資標的於國外時,由於時差關係,美股之成交價格通常於交易執行日後的次一營業日確認;港股之成交價格通常於交易執行日當天確認,惟受託人保留因實際作業需要而調整之權利。
-
二、下單當日,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依照下單金額(即信託金額)加計買進手續費自委託人指定的存款帳戶圈存,待交割日依實際成交金額並加計買進手續費後扣除。
- 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完成股數分配後,始接受委託人賣出申請。
- 四、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委託受託人下單,將來只能透過受託人辦理賣出,委託人無法自行在證券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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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人無法擔保委託人的交易指示一定成交,亦即可能會有全部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情況發生。 如遇全部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情況,該筆交易指示將視為已依交易指示完成交易,其未成交部分即自動失效,委託人須另填申請書重新辦理委託。
- 六、委託交易指示將持續至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孰先達成者為準),不論是否為長效單;或長效單尚有剩餘日期,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
- (一)在到期日屆期前,委託交易指示之單位數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或為客戶風險評估表、客戶風險屬性等級、推介同意暨聲明書、特殊族群、「W-8BEN/E」、「專業投資人資格」等主管機關規定事項之有效期限逾期。
- (二)發行公司發生以下情事,包含但不限於配股、減資換發新股、股票反分割、股票分割、股票合併等分配股數事項。
- (三)本商品委託交易不符合掛牌交易所規定被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發生異常。
- (四)本商品掛牌交易所突發性休市包含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或政局等因素。
-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受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項下信託業務的相關交易時,可能自交易對手獲得之任何費用,均得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 (二)委託人應聲明其並非美國公民或非美國設立登記的公司。委託人嗣後如持有美國公民或居住民身份時,應主動書面通知受託人並依受託人要求辦理賣出,委託人若有違反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受託人如因此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委託人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費用(含訴訟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 (三)本商品賣出款項或配息支付日為本商品管理機構預定撥付賣出款項或孳息之日,惟賣出款項或配息須待受託人實際收妥後,始撥入委託人指定帳戶。
- (四)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因法令變更或實際作業需要,得逕予調整本增補條款與約定事項,不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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