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9.免疫檢查點PD-1、PD-L1抑制劑 (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

1. 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 黑色素瘤:腫瘤無法切除或轉移之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病人,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者。
(2) 非小細胞肺癌:(109/4/1、109/11/1)
I. 不適合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且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倘有ROS-1藥物納入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限縮用於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者。)
   備註: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i.  1. CTCAE (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 2. 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3. CIRS (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倘有anti-EGFR藥物擴增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限縮用於EGFR腫瘤基因為原生型者。)(108/6/1)
III.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患者。(倘有ROS-1藥物納入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限縮用於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者。)
(3)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先前已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移植後brentuximab vedotin (BV)治療,但又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患者。
(4) 泌尿道上皮癌:(109/11/1、112/10/1)
I. 不適合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備註: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i.  1. CTCAE (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 2. 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3. CIRS (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Ⅲ. 限avelumab用於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4至6個療程後,疾病未惡化,且達部分緩解(PR)或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之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stage Ⅲ)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stage Ⅳ)成人患者之維持療法。(112/10/1)
(5) 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成人患者。本類藥品與cetuxi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09/11/1)
(6) 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且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7) 晚期腎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至少二線標靶藥物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之晚期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
(8) 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Child-Pugh A class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II. 先前經T.A.C.E.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失敗者。
III. 已使用過至少一線標靶藥物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者。本類藥品與regorafenib、ramuciru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倘有二線標靶藥物擴增給付用於此適應症時,本款即同步限縮於與第二線標靶藥物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08/6/1、110/5/1)
IV. 未曾進行肝臟移植。

V.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9)默克細胞癌:限avelumab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之轉移性第四期默克細胞癌(Merkel Cel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109/6/1)

2.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112/8/1、112/10/1):
(1)限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限使用Avastin、Zirabev、Alymsys、Onbevzi)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2/8/1、112/10/1)
Ⅰ.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Ⅱ.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Ⅲ.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紀錄。
(2)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Ⅰ.曾接受器官移植。
Ⅱ.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Ⅲ.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疑慮且未接受完全治療 (須有半年內之內視鏡評估報告)。
(3)與sorafenib、lenvatinib僅得擇一使用,不得互換。
(4)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regorafenib或ramucirumab。

3.2. 使用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NYHA (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或II
II. GOT<60U/L及GPT<60U/L,且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III. 腎功能: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109//

   i.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且<60mL/min/1.73m2。
  ii.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
 iii.其他癌別: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
(3) 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除avelumab外,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所檢測之病人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表:(108/6/1、109/4/1、109/6/1、112/8/1)

給付範圍

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

pembrolizumab

(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

nivolumab

(Dako 28-8或Ventana SP263*)

atezolizumab

(Ventana SP142)

黑色素瘤 不需檢附報告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 TPS≧50% N/A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N/A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TC≧50%或IC≧10%
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 TPS≧50% TC≧50% TC≧50%或IC≧10%
非小細胞肺癌第三線用藥 TPS≧50% TC≧50% TC≧50%或IC≧10%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 不需檢附報告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 CPS≧10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IC≧5%
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 CPS≧10 TC≧5% IC≧5%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TPS≧50% TC≧10% N/A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胃癌 CPS≧1 N/A不需檢附報告 N/A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腎細胞癌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併用bevacizumab)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不需檢附報告

* Ventana SP263僅適用於檢測非小細胞肺癌

(4) 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給付使用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治療期間亦不可合併使用申報該適應症之標靶藥物(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於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除外),無效後或給付時程期滿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108/4/1、111/6/1、112/8/1)
(5) 給付時程期限: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使用總療程以2年52週為上限。(109/4/1、109/11/1)
(6) 需經單筆電子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上傳病歷資料(不適用特殊病例事前審查,亦不適用緊急報備,惟已獲核定用藥之病人因轉院可緊急報備申請續用者除外)。(108/4/1、110/10/1、111/6/1)
(7) 每次初次申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108/6/1、109/11/1、111/6/1)
I. 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黑色素瘤患者需另檢附BRAF腫瘤基因檢測結果、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需另檢附符合給付適應症內容規定之EGFR/ALK腫瘤基因檢測結果。(倘有ROS-1藥物納入給付時,須增加檢附ROS-1腫瘤基因檢測結果) 
II. 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檢測報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3B規定之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使用條件生物標記(PD-L1)表現量檢測結果,並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111/6/1)
III.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 病人12週內之疾病符合i-RECIST定義(HCC患者需符合mRECIST定義)之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 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需另檢附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病歷紀錄;肝細胞癌患者需另檢附T.A.C.E.治療紀錄。
VI. 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VII.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及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CTCAE (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 (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VIII.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8) 用藥後每12週至少評估一次,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或mRECIST標準評定藥物療效反應,依下列原則申請續用給付:(109/4/1、109/11/1)
I. 有療效反應者(PR及CR)得繼續用藥使用
II. 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時,應停止用藥使用

III.出現疾病併發症或輕度藥物不良反應等,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者,不得申請續用。
IV. III. 初次用藥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12 4週,並於12 4週後再次評估;經連續二次評估皆為SD者,不得申請續用。經再次評估若為PR、CR者,得再繼續使用12週,若仍為SD或已PD者,應停止使用。
(9) 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病人12週內之評估資料如下以下資料:(108/6/1、109/11/1)
I.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 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或mRECIST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PR、CR、SD)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III. 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及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CTCAE (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 (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V.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4.3.登錄與結案作業:(109/11/1)

(1)醫師處方使用本類藥品須配合依限登錄病人身體狀況、生物標記(PD-L1)檢測、病情發展、藥品使用成效與嚴重副作用等資料;並須於療程結束或停止使用藥品後28日內,於事前審查系統登錄結案,否則核刪最後一次事前審查申請之藥費

(2)病人倘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28天內於VPN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
(3)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以上紅字部分自11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