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給付前約45天寄出預告通知函
1.書面
2.Mail
3.簡訊
4.書面+mail+簡訊
如果您投保的保險契約狀況正常,不須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主動提供服務。
1.匯款件:保單週年日當日進行匯款給付作業。(如保單生效日為108/07/31,匯款日為109/07/31。)
2.支票件:保單週年日後次一工作日,以普掛郵寄支票予保單地址。(如保單生效日為108/07/31,支票寄出日為109/08/03。)
不可以。
依保險單條款約定,有關保險之保險給付將轉帳至受益人之外匯存款帳戶方式辦理,如未提供帳戶者,保險金將無法如期給付; 另依條款約定,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要求之人負擔。
週年日前15天辦理匯款帳戶設定,方式:
1.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辦理滿期金/生存金/年金匯款帳戶設定
2.預告通知函回覆期限前,將回函填寫匯款帳戶資料並寄回富邦人壽辦理
*年金開始給後,不可以辦理給付方式變更。
若於給付日期後變更,則本期生存金仍由變更前之受益人領取,以後之生存金才由變更後之受益人領取。
依據保單條款約定,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解約)。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保單給付時若有墊繳保費或保單借款,會先扣除墊繳保費、墊繳息或保單借款、借款息後如有餘額再依約定付款方式給付。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註: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因應95年1月1日最低稅負制施行,受益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申報;
另可能因收入增加會被納入排富條款進而影響社會福利給付,如:最低收入戶、老農津貼等補助。
1.匯款件:匯款日次日採郵簡方式寄送保戶地址。
2.支票件:隨支票一併檢附給付通知書。
1. 票期未逾一年:
(1)客戶填寫「支票遺失聲明書」
(2)檢附銀行手續費現金$100
2.票期逾一年:
(1)確認支票未掛失止付、未兌現
(2)客戶填寫「支票遺失聲明書」
※另需檢附「業務聯繫函」,請聯絡轄區IC協助
為維護受益人權利,申請開立支票者,一律開立抬頭為受益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1.支票抬頭人本人持個人雙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親臨櫃檯辦理。
2.櫃檯受理後約需3~5個工作天將取消平行線支票掛號寄發予支票抬頭人。
1.支票抬頭人本人持個人雙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親臨櫃檯辦理。
2.櫃檯受理後約需3~5個工作天將取消平行線支票掛號寄發予支票抬頭人。
1.申請住院醫療日額(定額給付型):應檢附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
2.申請傷害或住院醫療限額(實支實付型):應檢附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明細、社保就醫證明。
※應檢具文件之詳細內容,悉以保單條款約定為準,本公司將依所投保險種進行審核。殊案件或未列者,若因審核必要所需其他資料,將另行通知補全。
應檢附:
1.理賠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
3.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4.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5.保險單
(房貸件另需檢附貸款餘額證明或貸款清償證明)
保戶若因疾病或意外完全失能,即被保險人為監護宣告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導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應檢附文件:
1.理賠申請書(由法定監護人簽名)
2.殘廢診斷書或勞工失能診斷書
3.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
4.裁定登記後之法定監護人戶籍謄本
※應檢具文件之詳細內容,悉以保單條款約定為準,本公司將依所投保險種進行審核。殊案件或未列者,若因審核必要所需其他資料,將另行通知補全。
應檢附: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
3.病理切片報告/相關檢驗報告
請參閱該保單之保單條款,均依條款約定項目辦理。
住院日數之計算頭尾均計入,例如:1/1入院至1/3出院,住院日數為3天。
患有癌症之保戶於中醫科就診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提出理賠申請:
1.需為醫院的中醫門診
2.需以治療為目的(調養不適用)
3.需附病歷+用藥明細"
1.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2.若投保時確已懷孕時,則當胎之醫療行為皆不在理賠範圍內。
需有明確之意外事實,且該意外事件與後續醫療處置有直接因果關係,方可送件申請理賠。
診斷書已載明骨折,但骨折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會因骨折部位及骨折程度而有所不同,若診斷書未載明完全骨折或開放性骨折, 或是被保險人同時遭受二個(含)以上部位骨折時,給付標準會有不同,若有X光片,將有助於審核人員快速且準確的審核給付。
若有多位受益人,匯款帳號可分別填寫於【理賠申請書附表-保險金給付聲明】, 於第一次申請時請檢附存摺影本,供確認匯入帳戶無誤,以避免匯款誤失,造成受益人受領遲延權益受損。
依照保險單條款約定,該二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申請理賠一律以正本診斷書為原則,若係影本診斷書可請醫院於影本加蓋正本關防,可代替正本使用。
請提供正本收據申請理賠,不可以副本收據或補發收據替代。
1.受益人若為法定繼承人,需全體法定繼承人簽名。如為未成年者,尚需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2.失能、醫療、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本人,如為未成年者,尚需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依申請之理賠項目檢附各項文件,另須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必要文件及出入境證明文件(如:護照基本資料及出入境章面頁), 若併檢附就醫詳細病歷影本,將有利理賠處理時效。
保險契約因未繳保險費而停效,於停效期間發生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依據民法相關約定,若被保險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應向法院聲請成年人監護,由監護人申領, 申領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並檢附法定繼承人聲明暨同意書,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填寫後代為提出申請。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所確定死忘時日為準,依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極可能因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可依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險金於壹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依保險條款約定,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之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若應繳保險費高於可給付金額,仍需通知補繳保險費後再予給付。
1.投保時要、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未據實告知,或非契約生效/等待期間後所發生的疾病。
2.赴非保單條款約定的醫療院所就診,如國術館、接骨所,或整復所。
3.投保意外傷害醫療險,因「疾病」原因就醫。
4.投保住院醫療險,於急診室留院觀察治療,並無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入住病房治療。
1.傷害險: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3g/dl,屬除外責任,依約無法理賠。
2.醫療險: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5g/dl,屬犯罪行為除外責任,依約無法理賠。
1.銀行轉帳
2.信用卡(VISA、MASTER、JCB、聯合信用卡、AE卡)
3.自行繳費
*依各商品規定為準。
1.銀行轉帳:填寫「金融機構付款授權書」
2.信用卡:填寫「信用卡付款授權書」
3.自行繳費:填寫「自行繳費暨終止金融機構信用卡付款申請書」
*依各商品規定為準。
除外幣保單限用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幣帳號外, 其餘可辦理自動轉帳之金融機構包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及信合社等三百多家行庫,詳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背面授權銀行及代碼說明。
1.年繳、半年繳、季繳:會於每期應繳日前月月中寄發「續期繳費通知單」。
2.月繳:首年只寄第3、4期別之繳費通知單,後續應繳期別則僅於保單週年日寄發「續期繳費通知單」。
1.在應繳月份的前月月中寄發繳費通知單給保戶。
2.如不慎遺失,保戶可電洽保戶服務專線0809-000-550申請補發,或至7-ELEVEN門市ibon操作列印出繳款單,再持單至櫃台繳費。
1.書面
2.Mail
3.簡訊
3.書面+Mail+簡訊
1.持「保險費繳款通知單」至7-ELEVEN、全家、萊爾富、OK便利店繳款。(每筆代收金額以五萬元為限)
2.持「保險費繳款通知單」至全省郵局臨櫃繳款。
3.持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卡,可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自動櫃員機繳付本公司保險費,保戶需自行負擔跨行轉帳手續費。
4.台北富邦銀行臨櫃繳款。
扣款失敗原因眾多,如銀行主動更換新卡、效期延長致使效期錯誤,或者新卡尚未開卡等。 本公司一般會於應繳日前一個月寄發繳費通知單,您可於收到通知單後核對扣款資料是否更動,若需變更應儘速辦理,方不致影響扣款結果。
授權信用卡卡號相同,僅有效日期不同,可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授權人致電0809-000-550客服中心更新。
1.要保人/被保險人本人
2.要保人/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3.指定姓名之第一順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提供匯款單時需同時檢附「繳款服務單_非首期保費_客戶專用版」。
1.要保人/被保險人本人
2.指定姓名之第一順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3.要保人/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4.兄弟姐妹
5.祖孫
6.外祖孫
授權人除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指定姓名之第一順位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 其餘授權人身分提供授權書時需同時檢附「關係證明文件」。
新授權需待銀行核印成功後生效,新授權生效前將仍由舊帳戶進行扣款作業。
1.第一次扣款日:保單生效日當日。
2.第二次扣款日:第一次扣款失敗日+10個日曆天。
註1:第二次扣款失敗,將寄發「保險費繳款通知單」予保戶進行繳款。
註2:扣款失敗原因為無法繼續扣款者(如:取消卡、停用卡、遺失卡…等),則繳費方式將轉為自行繳費方式,如欲恢復信用卡扣款請重新填寫「信用卡付款授權書」提出申請。
保單寬限期內,每月之5、15、25日持續進行扣款(遇假日順延)。
註1:若扣款失敗原因為帳戶結清、查無帳號,則繳費方式將轉為自行繳費,並寄發「保險費繳款通知單」予保戶進行繳款,如欲恢復信用卡扣款請重新填寫「信用卡付款授權書」提出申請。
配合財政部的「電子化」政策,從101年起不再寄發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 若保戶需補發可進線客服中心0809-000-550補發,或至保戶會員專區自行列印。
除填寫日期外,若有任何塗改,請授權人加蓋原留印鑑 /簽名。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保單條款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逾期繳費通知單)到達翌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間。
寬限期間終了,若保單同意自動墊繳, 本公司得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稱為停效;即應繳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要保人在保單停效日起二年內,未辦理完成復效,則該保險契約將無法再恢復效力,故稱為失效。
1.傳統型台幣保單,溢繳保費台幣1000(含)以下,則主動抵繳續期保費,1001元以上則溢繳退費。
2.傳統型外幣保單,溢繳保費換算等額台幣2000(含)以下,則主動抵繳續期保費,2001元以上則溢繳退費。
3.若投資型/利變年金/利便萬能壽險保單則一律退費。
要保人有任一有效保單(包含附約)則會寄發「保單狀況一覽表」(房貸型保單,要保人銀行者,寄發對象為「被保人」) ,惟投資型、利變型及外幣保單已有定期寄發保單帳戶價值或年度通知,故不重覆寄發。
應檢附:
(1)受益人暨要保人資料變更申請書
(2)原要保人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
(3)全戶戶籍謄本(以認定其所有繼承人)
(4)法定繼承人聲明同意書(保全專用)
(5)新要保人之「CRS及FATCA身分聲明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6)新要保人須同時填寫 ""職業變更欄""。
註:若為投資型商品:要保人變更須檢附結匯授權書/投資型屬性問卷,變更後要保人國籍限制須依該商品投保規定辦理,且變更後要保人需年滿20足歲。
應檢附:
(1)受益人暨要保人資料變更申請書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註:要保人/被保險人以新舊姓名簽名,若原要保人為公司行號,則須加蓋公司新舊大小章。
應檢附:
(1)受益人暨要保人資料變更申請書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註:如涉及保險年齡異動,則依變更後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並依保單條款規定補退保費差額;變更後契約內容依投保規定辦理。
應檢附:
(1)受益人暨要保人資料變更申請書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3)要保人之「CRS及FATCA身分聲明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註:若為投資型商品:要保人ID變更須檢附結匯授權書 /投資型屬性問卷。
應檢附:
(1)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註:依變更後性別重新計算保險費,並依保單條款規定補退保費差額;變更後契約內容依投保規定辦理。
應檢附「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辦理,填寫注意事項:
1.說明新職業之工作性質、工作內容、服務單位名稱。
2.職業類別變更致保費有調整時,將重新計算保費。
3.職業類別變更時,本公司將依案件需要,得要求要、被保險人提供在職證明或證明文件,及配合核保規則所規定之承保限制。
要保人匯款指定帳戶經指定生效後,本契約未來給予要保人之各項款項或保險金給付未有指定帳戶者,公司得逕予匯入本帳戶。
以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寄送各項送金單或通知單,申請此項服務時,請同時填寫「要保人住所之Email」或「行動電話」欄位。
取消以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寄送各項送金單或通知單。若為取消所有「電子通知」,請同步於補充說明欄填寫「刪除Email」或「刪除行動電話」。
請於補充說明欄填寫「刪除Email」或「刪除行動電話」。
1.填寫「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保單有效期間內可提出申請,但若保單已進入自動墊繳,現欲變更為停止保險費自動墊繳,則墊繳意願變更之生效日為次一墊繳日。
3.非墊繳中之有效保單:核准後,生效日為應繳未繳日。
1.填寫「受益人暨要保人資料變更申請書」。
2.如指定之受益人非要/被保人者,應註明其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
3.若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須寫明保險金受益分配方式,是按順位、比例或均分。
4.若指定非配偶、直系血親或法定繼承人者,須於變更申請書載明受益人之身分證號碼、聯絡地址、電話以及在補充說明欄載明保險利益關係。
1.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工本費新台幣NT$100元將依該保單續期繳費方式進行請款。自行繳費件可隨申請書同時檢附$100匯款單。
1.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請書」。
2.減少後保額,須符合該險種之投保規定的最低承保金額。
3.申請減少主約保險金額,其減少部分視同終止契約。
註:該保單若有保險單借款,借款金額超過減少後保額之最高可借金額時,應退之金額應先償還保險單借款利息及超借本金後再給付。
1.申請時間:保單停效日起兩年(含)內可隨時申請,且不得晚於保險期間屆滿日。
2.應注意事項:
(1)申請復效,經本公司同意後,將依保單續期繳費方式進行補繳保費請款或繳費通知。
(2)經要保人清償欠款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危險保費的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3)如有保險單借款,請併同保費繳交借款利息。
*停效逾6個月以上申請,填寫『健康聲明書』,有體況者請險附『疾病問卷』
於保單墊繳期間內,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請書」提出申請。
1.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減額繳清變更視各險種條款約定辦理。
3.若有保險單借款或自動墊繳或保費短繳者,則須先扣除保險單借款、自動墊繳本息及短繳保費後辦理。
4.主契約辦理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附約則依契約條約定處理。
註:減額繳清後,要保人不須再繳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並且不得再辦理保險金額及險種之變更。
1.填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請書」。
2.變更後為月繳件之繳費方式須為轉帳、信用卡或自行繳費。
註1:投資型保單申請變更繳別時,請同時確認是否調整「計畫保費」或「目標保費」。
註2:投資型保單於保費緩繳期時申請繳別變更,須同時申請恢復繳付計畫保費終止保費緩繳。
依各保單續期繳費方式進行:
1.銀行轉帳/信用卡:申請文件審核完成後,進行請款一次。當次請款失敗將於翌日產出「契變請款失敗改自行繳費通知」,請協助聯繫客戶完成匯款,並將匯款單連同通知單一併繳回富邦人壽。
2.自行匯款:可隨申請書同時檢附補費匯款單,或於文件審核完成後依「契變自行繳費通知」完成匯款後,將匯款單連同通知單一併繳回富邦人壽。
註:若逾期未完成補費者,當次變更申請將以「變更未完成」方式結案。
保單簽收翌日起10日內可提出契撤申請。
依各保單首期繳費方式進行:
1.以信用卡方式繳費者,本公司將退費至原扣款信用卡帳戶。
2.以轉帳方式繳費者,本公司將退費至原轉帳帳戶;如需變更匯款帳戶,請於申請書填寫匯款帳戶資料。
3.以匯款方式繳費者,本公司將退費至要保書指定的帳戶;如需變更匯款帳戶,請於申請書填寫匯款帳戶資料。如均未指定,則以支票給付。
註:外幣保單無法開立支票,故須提供匯款帳號;外幣匯入時間約需2至3天中間行作業時間。
1.臨櫃服務:要/被保險人攜帶雙證件到富邦人壽各服務據點辦理。
2.傳真及郵寄辦理。
3.網路借款:限交易會員。
4.委託服務人員送件辦理。
依保單條款約定,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保險單,要保人不得以保單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請逐格填大寫金額,空格補零。
限匯入要保人本人之帳戶。
請務必勾選。未勾選將照會重立約定書。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另外,依保險法第106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 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也必須在借款約定書上親自簽署同意。
1.不論是否已繳費期滿或為自動墊繳狀態,都會主動隨保單之繳費方式扣款或寄發繳息通知收取利息。
2.保險單借款逾一年利息經寄發提醒繳納通知後未還款,即滾入本金。
可隨時辦理。(提前解約將可能蒙受損失,請審慎考量。)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司所負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日後若發生任何事故,本公司恕不負任何保險責任。
保險契約終止後,其所附加之各項有效附約將依您所勾選的方式處理。
請以「保險契約終止(解約)申請書」提出申請。
解約金只能匯入要保人本人帳戶。
依據保單條款約定,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解約)。
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效力,本公司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解約金及其他款項; 但如有保險單借款、自動墊繳保險費之本息及其他任何欠繳款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金之情形,得依條款約定先扣除後再行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