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書第三十二章
獄中買地 - 絕望中見證神的應許
核心事件
公元前587年,耶路撒冷被巴比倫圍困,耶利米被監禁,卻奉神之命購買已落入敵手的田產
從世俗角度看,此舉極不合邏輯且毫無投資價值。然而,此事件的核心意義並非財務交易,而是一次深刻的象徵性神學宣告。
三大核心主題:
在看似荒謬的處境下,對神的命令展現絕對的信靠與執行
透過嚴謹的法律程序,預示以色列民必將歸回,重得產業
在尚未完全明瞭神旨意的情況下先行順服,後透過禱告獲得啟示
耶利米買地事件的歷史與情境細節,對於理解其深層意義至關重要。
| 時間與地點 | 公元前587年,即耶路撒冷城被巴比倫攻破前一年。耶利米被囚禁於護衛兵的院內,而其家鄉亞拿突的田地早已淪陷。 |
| 法律依據 | 根據摩西律法中「至近親屬的贖回權」(利未記25:25),耶利米有權利與義務購回其堂兄哈拿篾的土地,以保全家族祖業。 |
| 交易雙方 | 賣方:耶利米的堂兄哈拿篾 買方:先知耶利米 |
| 交易價格 | 十七舍客勒銀子(重約200克)。此價格極低,反映出在當時戰亂的背景下,土地已無人願意購買,價值大跌。 |
交易過程極其嚴謹且公開化:
- 簽署契約:製作了兩份地契——一份是公開的「敞著的那一張」,供見證人查閱;另一份是密封保存的副本。
- 見證人:邀請證人在場簽名作證。
- 鄭重保存:耶利米將兩份地契交託給中間人巴錄,並指示他將其放入瓦器中,以防潮濕,象徵著為長久保存而作的鄭重收藏。
耶利米的行動超越了一般的土地交易,體現了深刻的神學原則。
此事件最突出的特點是其「不合理性」。耶利米在順服神的過程中,徹底交出了個人的權利與主權。
- 賣方動機可議:堂兄哈拿篾在國難當頭、耶利米身陷囹圄之時,非但未予慰問,反而只想出售早已淪陷、失去所有權的土地來謀取私利。他甚至引用律法,將占便宜的行為包裝為耶利米的「義務」。
- 財務的愚行:購買一塊即將被敵國完全佔領的土地,在任何經濟學角度看都是極其愚蠢的決定。
- 確認神旨:神預先告知耶利米此事將會發生,當哈拿篾前來時,耶利米便確認此事「真是出於耶和華」(8節)。
- 徹底順服:他放棄了要求合理對待的權利、財務自主權以及對未來的個人規劃,僅因這是神的命令便立即執行。
耶利米並非草率行事,而是刻意將買地過程公開化、程序化,使其成為一個強有力的公開見證。
- 行動的宣告性:每一個步驟——從秤銀子、請見證人到將地契存於瓦器——都在向當時絕望的百姓傳達一個信息:神的復興應許(43-44節)是真實且確定的。
- 程序的嚴謹性:手續愈是嚴謹、繁瑣,此行動所承載的象徵分量就愈重。這表明神的應許不是空談,而是如同法律契約般莊重、有效。
此事件清晰地展示了「先順服,後明白」的屬靈次序。
行動次序
耶利米在完成所有買賣手續之後(10-15節),才向神發出長篇的讚美與疑問的禱告(16-25節)。他並未等到完全理解神的理由才行動。
啟示的漸進
他首先以行動和讚美回應神,隨後神的旨意才愈發明確。直到本章末尾(43-44節),神才明確揭示買地的最終目的——作為未來百姓必將歸回、重置產業的憑據。
在順服行動之後,耶利米與神的對話進一步深化了事件的意義。
耶利米的禱告始於對神偉大創造與全能的讚美,承認在神「沒有難成的事」。這表明即使他對買地命令感到困惑,他對神能力的信心卻絲毫未減。
禱告的後半部則坦率地表達了他的困惑,質疑在圍城與毀滅在即的此刻,買這塊地的意義何在。
神的回覆首先重申了祂的無所不能,並直接回應耶利米的疑問。祂確認耶路撒冷因百姓的罪惡必遭毀滅,但也給出更宏大的應許:
未來的復興
神保證祂將從列國召聚被擄的子民,領他們歸回,使他們安然居住
內在的更新
神應許要賜給他們「同心同道」(同一的心志和價值標準),使他們永遠敬畏祂
應許的實現
神明確指出,耶利米買地的行動正是這個終極應許的具體憑證
巴比倫人正在圍攻耶京,耶利米正被監禁,神卻要他買下堂兄的土地。
- 1節:可知本章,甚至30-33章「安慰之書」都寫於587BC,即耶城被毀的前一年。
- 7節「亞拿突」:是耶利米家鄉。
- 「合乎贖回之理」:據摩西律法,若有人賣地,他的近親有權利和義務買下,以保祖業完整(利25:25)。
- 9節「十七舍客勒」:重約200克。價錢低說明當時已無人願買地。
- 11節「敞著的那一張」:古時契約一份公開作見證;一份密封保存。
- 14節「放在瓦器裏」:可防潮。表示鄭重收藏。
- 17節「沒有難成的事」:或作「無一事對你太奇妙」。
神保證祂確是無所不能的神,目前情況雖似無望,但祂的應許終必實現。
- 29節「在這房屋上」:指在屋頂上。
- 39節「道」:指行徑,「同心同道」是同一的心志和價值標準。
問題思考
神為何要耶利米買地(參43-44)?從買地的過程,我學到什麼?
買地好像是「世俗」的事,但耶利米這次買地,令人深深學習:
從人來看,這個堂兄哈拿篾太不合理:
- a. 耶城已被圍困近兩年,即將被攻破,他沒關心兄弟性命,只想賣地!
- b. 他的地是在亞拿突,早已淪陷敵手(25),亦即他早已喪失了土地所有權,憑什麼談買賣?
- c. 當時耶利米「囚在護衛兵的院內」(2),他身為至近的親屬不來探監慰問,只謀財利?
- d. 還抬出摩西律法,口稱:「你買來是合乎承受之理,是你當贖的…」(8)。占人便宜還說是應當?實在欺人太甚!
- 要求合理對待的權利
- 財務的主權
- 對未來的規劃
徹底順服神!
買地,付錢(9)就是,耶利米卻大張旗鼓地作足一切手續(10-15),契約要兩分,又請見證人,又鄭重交託中間人巴錄,用瓦罐收存,嚴格按照司法程式辦理,不畏人譏諷為愚蠢。
因:
- a. 凡財務往來本應公開、公正(參得4:1-6)
- b. 以行動表明神所應許的全國復興(43),手續愈嚴整,此行動的分量愈重
神要耶利米在如此不合理的情況下買地的理由,到本章結尾才明說(43-44),但耶利米在順服神吩咐,並完成了一切買賣手續後,已先行發出了長篇頌禱(16-25)。
屬靈原則
先順服,先讚美,神旨意會愈來愈明確,屬靈的原則向來如此。
核心信息
耶利米書32章展現了神的信實、全能與應許
從這個事件,我們學習到:
順服神的旨意
即使看似不合理,只要確認出於神,就當立即順服
見證神的應許
以行動宣告神的信實,為神的應許作出有力見證
先讚美後明白
在順服與讚美中,神的旨意會愈來愈明確
相信神的全能
在神沒有難成的事,祂的應許終必實現
金句默想
耶利米書 32:17, 27
「主耶和華啊,你曾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天地,在你沒有難成的事。」
「我是耶和華,是凡有血氣者的神,豈有我難成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