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預防整備(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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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項目(3): 機關首長是否重視與支持並提供足夠資源。 是否由機關跨部門主管組成專責管理團隊推動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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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核項目(3): 是否進行全災害風險分析。 是否分析設施必要資產以及失效影響,並以「持續運作」為目標擬定推動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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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評核項目(3): 是否依照災害風險與衝擊評估的結果訂定相關計畫 (如:如維安計畫、應變計畫、安全通報聯繫機制、持續營運計畫、補強計畫、備援等),並檢視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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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核項目(3): 是否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工作項目與進度納入管理制度,持續督導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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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項目(3): 是否確實盤點與運用所有防護人力,包括設施本身人力、縣市民防團隊與警力,以及國軍應援部隊等,納入安全防護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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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變處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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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項目(2): 是否依照人為災害、戰災類別與情境建立應變計畫與處理程序,並驗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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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核項目(2): 是否建立關鍵基礎設施緊急通報系統,並驗證其判定、時效與流程是否允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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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評核項目(2): 是否與相關協同單位簽定支援協定,律定支援時效、人力及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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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項目(2): 主管部門是否建立向民眾緊急告警、新聞發佈與管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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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評核項目(2): 是否依應變計畫執行演習、詳實記錄,並依演習結果修改防護計畫、手段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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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原處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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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核項目(3): 是否依照人為災害、戰災類別與程度訂定關鍵基礎設施持續運作與復原計畫,律訂復原程序與時間,並驗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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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評核項目(3): 是否依持續運作與復原計畫執行演習、詳實記錄,並依演習結果修改手段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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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評核項目(2): 是否定期檢視復原計畫所需要設備、系統、資源、人力與技術等是否妥適,並即時進行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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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核項目(2): 是否人為災害、戰災進行教育訓練與講習,使相關人員熟練應變與復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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