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士林地區 書審資料

政府法      

預防整

應變處

復原處

平戰轉

Ø 引用先進國家維安新觀念、提升相關計畫

Ø 配合演練修訂文件及實體防護改善

Ø 支援政府單位演習

 

 

 

 

 

 

 

二、預防整備(15)

1

評核項目(3):

機關首長是否重視與支持並提供足夠資源。

是否由機關跨部門主管組成專責管理團隊推動相關工作。

2

評核項目(3):

是否進行全災害風險分析。

是否分析設施必要資產以及失效影響,並以「持續運作」為目標擬定推動策略。

3

評核項目(3):

是否依照災害風險與衝擊評估的結果訂定相關計畫 (:如維安計畫、應變計畫、安全通報聯繫機制、持續營運計畫、補強計畫、備援等),並檢視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

4

評核項目(3):

是否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工作項目與進度納入管理制度,持續督導與考核。

5

評核項目(3):

是否確實盤點與運用所有防護人力,包括設施本身人力、縣市民防團隊與警力,以及國軍應援部隊等,納入安全防護計畫。


三、應變處置(10)

1

評核項目(2):

是否依照人為災害、戰災類別與情境建立應變計畫與處理程序,並驗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

2

評核項目(2):

是否建立關鍵基礎設施緊急通報系統,並驗證其判定、時效與流程是否允當。

3

評核項目(2):

是否與相關協同單位簽定支援協定,律定支援時效、人力及資源。

4

評核項目(2):

主管部門是否建立向民眾緊急告警、新聞發佈與管理機制。

5

評核項目(2):

是否依應變計畫執行演習、詳實記錄,並依演習結果修改防護計畫、手段與程序。

四、復原處置(10)

1

評核項目(3):

是否依照人為災害、戰災類別與程度訂定關鍵基礎設施持續運作與復原計畫,律訂復原程序與時間,並驗證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

2

評核項目(3):

是否依持續運作與復原計畫執行演習、詳實記錄,並依演習結果修改手段與程序。

3

評核項目(2):

是否定期檢視復原計畫所需要設備、系統、資源、人力與技術等是否妥適,並即時進行改善。

4

評核項目(2):

是否人為災害、戰災進行教育訓練與講習,使相關人員熟練應變與復原程序。